2003.12.29 | 瀏覽前期電子報 | 首頁
百萬廢票行動電子報 試刊第二號/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 製作


本期主題:批判台灣富人選制!拒做盤仔,給我以上皆非!

本期精彩內容

不只賭爛 另一種台灣第一?!~真民主?假民主! 台灣總統選舉制度解析
中間選民論述 政治人物八年搬走五十四億~選舉補助制度讓選民每投一次票就被剝三次皮



不只賭爛

另一種台灣第一?!

真民主?假民主! 台灣總統選舉制度解析

雙高反民主的選舉門檻-高連署數、高保證金

  雖然在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但是依照目前選舉辦法,要跨過參選門檻的40歲國民,卻比封建時代「鯉躍龍門」還要困難!

 

一、超高標準的人數連署制度,不利自行參選

  根據現有的正副總統選舉罷免辦法規定,參選正副總統,除了得到政黨的推荐之外,以連署方式登計為候選人的,必須先繳交100萬元的連署保證金,才得以被連署,連署未達法定半數時,這100萬元就會被沒收。而連署的人數規定是:「前次中央民代選舉人總數1.5%人數」,目前約為20萬人。

  100萬保證金對於一般政治人物或是財團金主並非難事,但是對於一般百姓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以月薪3.5萬元的薪水階級而言,這是28.5個月不吃不喝的收入總和。

  而20萬公民連署的設計更是堪稱獨步全球。以鄰近國家韓國為例,也是採取政黨與選民連署雙軌推荐制,但是,韓國的連署人數是2500以上5000以下,台灣標準是韓國的40∼80倍。

  以2000年許信良.朱惠良的自行參選經驗,兩人雖然是高知名度的政治人物,在連署過程中都備感壓力、驚險過關。可想而知,如果是弱勢團體或是少數民族代表,想要獨立於政黨之外倡議理念參選,都會因為缺乏全國性的組織當靠山和知名度,而難以跨過聯署的門檻。

二、1500萬超高額保證金,壓制小老百姓參政權

  跨過推荐資格的門檻之後,總統選舉的高保證金規定,也是最遭人垢病的制度。政黨推荐候選人由政黨繳交保證金,而獨立參選人就得自行籌措。

  目前選罷法的規定是: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依照前面的月薪標準,相當於受薪級階不吃不喝459個月!

  在歐洲的法國,總統選舉的保證金是1500歐元,折合台幣是5.7萬元,台灣是法國的210倍,這真是因為“台灣錢淹腳目”嗎?還是代表台灣金權政治起步,以小老百姓繳不起的高門檻保證金,壓制了人民參政權。

台灣
推荐1:由政黨推薦(政黨必須在前次大選後有一次全國選舉得票數總和達5%)
推荐2:連署保證金100萬 (連署不到規定半數者沒收)
連署達前次中央民代選舉人總數之1.5%,約 20萬人
韓國 政黨推荐 (2).2500∼5000人連署
法國 500名現任國民議會議員、參議員、經濟與社會委員會成員、地方議員或市長的提名擔保,且來自30個不同的省、同一省簽名不得超過總數的10%
愛爾蘭

1.20個上議院或下議院議員或4個地方行政區提名
2.前任或退休總統得自行提名

冰島 1500到3000的選民(voter)提名
芬蘭

1.合法立案的政黨若在議會擁有至少一個以上的席次,便可提名一位候選人
2.自行參選者則須20000有選

註:法國有96個省和4個海外省,另有4個海外領地和3個特殊地方行政區。2002年共有16位得到500人以上連署而得以進入第一輪,所有候選人的總簽署數為17815。

■ 二黨對決.夾殺獨立參選人的反民主選制-相對多數決投票制的大問題

◎不支持者比支持者還多,卻依然當選

  台灣的總統選舉採取相對多數制(同額競選時要得票20%),這對於所謂民主政治的真諦在於「多數執政」的說法卻成為一種反諷。因為沒有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總統,表示「不支持」 他的選民比支持他的人還要多!

  根據學者研究指出,全球有二十國採行相對多數決制,而有四十九個國家使用兩輪絕對多數決制。現在台灣藍綠陣營沸沸揚揚為「制憲」、「修憲」爭論不休,也都把民主、民意掛在嘴邊,但是針對總統選舉該採絕對多數制?還是繼續維持相對多數制?卻未有理性的討論,人民被選舉的激情誤導了注意力:藍綠故意忽略在選制背後的真民主或假民主問題。

◎相對多數決的單輪投票決造成「棄保效應」、不利第三黨以及獨立候選人

  由於採取相對多數決,而且只有一輪投票,所以大部份人會將票集中在比較有可能『當選』的人身上,「因為這樣我的票才不會浪費!」

  這樣的選舉制度造成:即便是優秀或是具有理想性的第三黨或獨立候選人,都會被迫提早出局,在選前演成二黨對決的局面。英國、美國是最具代表性的惡例。

  『相對多數決』造成二黨表面上都號稱要爭取『中間選民』,事實上都向『金權政治』靠攏,政策主張也漸漸大同小異,而選民則因此越來越冷漠、不投票。但是結果是,雖然低投票率和低得票數顯示出當選人的不具代表性,卻無法阻止他們當選。

◎沒有改變選制,第三組候選人將成碎夢-二輪投票制和選擇投票制是另一種想像

  以法國為例的二輪制,至少在第一輪投票中,選民可以表達出他對各個候選人的好惡;到第二輪,再進行所謂的「棄保」或是「堵爛」(淘汰掉最不好的)。如此一來,至少會有「多黨結盟」的政治生態空間,而不只坐視二黨壟斷。

  甚至於在愛爾蘭,採取所謂「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讓選民的喜好順序可以標示出來,經過第一輪計票之後篩選掉最後一名,再將其票數轉為個別該選民的第二喜好順位候選人。選民的意志可以被清楚地標示出順序,而不必被迫選一個「一定會(要)上,但是不是最理想的候選人」。只要符合選舉資格的人都可以爭取選票,不會在一次性投票中被放棄。

  這樣的選舉制度對於獨立候選人也才會有機會。否則在台灣現行的相對多數決制度下,冒然推出候選人,不但當選機會渺茫,甚至可能因為開不出應有實力的選票數(例如韓國),反過頭來挫傷運動或造成組織實力的危機,反而是不利的!

◎還有對現有候選人進行「否決權」的「以上皆非」制

  除了從很久以前的俄羅斯、到現在美國內華達州已經實行的之外,還有許多國家和地方也都在推動「以上皆非」投票制運動,清楚主張人民對惡質候選人有「否決權」。
用「以上皆非」票來抵制與抗議爛蘋果,讓比爛的候選人不見得可以躺著競選而當選。也讓選民對候選人(政治)的挑剔或監督效果可以提高標準,而不是只能被迫「含淚」投票!

*參考資料 1999 王業立 總統選舉制度變革的可能效應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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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選民論述


政治人物八年搬走五十四億
選舉補助制度讓選民每投一次票就被剝三次皮!
轉載自【2003/12/01商業週刊】作者:江元慶

【編按】

作總統人人有機會?ㄘㄟ!選總統連門兒都沒有囉!

這次總統大選應可篤定為兩組候選人之爭,聽說零星有一些名不見經傳的人士號稱也要競選總統,但是,以目前台灣的總統、副總統選舉制度來看,一般人要跨過門檻成為候選人的機會可是微乎其微。

傾家蕩產再加親友總動員 也不夠格當個總統候選人

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一般人若想成為候選人,除了政黨推薦之外,就只有連署一途可走,但是,這條路可是非常昂貴的。首先,得要先繳交一百萬元的連署保證金,然後進行連署,在一個半月內連署到約二十萬名公民(前次中央民代選舉人總數1.5%人數),才取得候選人資格,不過,這只是擁有入場資格而已,接下來,得要繳交一千五百萬元的保證金,這才真正獲得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競選遊戲的入場券。

玩不起這種選舉遊戲的窮人家 還要繳稅給別人花

如果你不幸未在期限內達到連署門檻的一半(約十萬個公民),那一百萬就飛啦。如果你的得票數未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那一千五百萬元也泡湯,拿不回來囉!玩不起如此昂貴遊戲的你,這兩筆錢都得拿去孝敬國庫,然後國庫再拿這些錢去補貼政客。

所以,不僅不是「作總統大家有機會」,「選總統」連門都沒有呢!更可惡的是,這種選舉制度不僅讓窮苦老百姓永遠沒有參選總統的機會,而且還削窮苦老百姓的錢,去補貼有錢玩這種選舉遊戲的大爺!

不管你是政黨推薦還是自行連署,只要得票數有超過百分之五的門檻,都可以獲得一票三十元的補助,只要一百萬票,就可以領到三千萬元的補助,還倒賺一千多萬呢!

明年的總統大選在幾乎不可能出現第三組候選人的情況下,我們窮人家除了望門興嘆之外,不管喜歡不喜歡,都得被迫在兩個爛蘋果中作選擇。唉!這種花老百姓冤枉錢的選舉制度還不如去吃一碗豆花來的實際,為什麼我們還要繼續付錢給這些政客替我們製造痛苦指數呢?

明年三月二十日,投一張廢票,可以省下三十元去吃一碗豆花!

我,二十歲,拒絕當「盤仔」!拒絕爛蘋果!拒絕花錢當冤大頭!

給我「以上皆非」投票權!

「拒當盤仔」俱樂部,歡迎你的加入!

 

連宋於台南縣體育場成立競選總部 陳呂於嘉義縣的造勢晚會
照片來源:92年12月28日 聯合報

 

  台灣一場選舉,可以造就「百萬立委」、「億元總統」,納稅人的痛苦指數卻始終不墜;還有多少人願意額外再花錢供養他們?

  正當各政黨利用各種民調,計算明年總統大選可能得票率的同時,正有一股「反選舉、投廢票」的聲音在民間竄起。十一月九日,「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召開的勞工高峰會中,發表了「百萬廢票宣言」這項行動,希望明年總統大選能號召全國勞工共同抵制,推動選民投下一百萬張的廢票,以表達對藍、綠陣營都是「爛蘋果」的不滿。

若出現百萬廢票…
 國庫可以少損失三千萬元!


  不管蘋果有多「爛」,只要選上了,投票的選民就得付出一筆所謂的「政黨補助金」、「候選人補助金」,這項行之已久的遊戲規則,近八年來從納稅人口袋裡掏走了五十四億元。這項「百萬廢票」的活動所以備受矚目,除了反映出基層的聲音,同時,如果明年總統大選真的出現一百萬張廢票,不僅將可影響選情,讓政治人物感受到「民意」的強大,更直接的是,國庫可減少三千萬元放到政治人物的口袋。

  工委會顧問鄭村棋說,他對這項運動表示非常樂觀,因為他走訪基層勞工發現普遍對於扁政府失望,但又不想再走回頭路投「泛藍」一票。國策顧問曾茂興也出席這場會議,肯定投廢票的意義。

  「選民有拒絕爛蘋果的權利!」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所長陳文俊也質疑這項選舉補助的制度。他說,投票行為有如消費行為,家庭主婦買蘋果總是挑好的買,在市場機制下,攤商就只能賣好的蘋果;但是,台灣的選舉卻是只有一攤,以致選民被迫只能選出「比較不爛的蘋果」。如果再加上選完還要付錢給他們,就更不合理了。

  一次的選舉,納稅人要被剝三層皮,分別是這些政治人物的薪俸、競選補貼、所屬政黨的補助。納稅人每投下一票,相對將付出三十元到一百八十元的「成本」給政治人物或政黨。在積沙成塔下,這八年來〈自八十五年追溯施行〉,國庫已被這些人搬走了五十四億多元,對照他們的問政品質與表現,不得不令選民失望與憤怒。

擺明了就是自肥…
 競選經費、所屬政黨都補貼


  為什麼要補貼政治人物的競選經費?甚至還要補助政黨?這項法源依據是「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五,明定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外,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只要當選人是一人〈總統大選、縣市長選舉、鄉鎮村長選舉〉,得票數達到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或當選人在兩人以上〈立法委員選舉、縣市議員選舉、鄉鎮村民代表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二分之一者,每票就可獲得三十元補助金。

  此條文第四項還規定,「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補助的標準是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得票率只要達到五%門檻,每年每票就補助五十元。也就是說,在台灣各項選舉的補助上,是分為「人」及「政黨」的補助;人的部分是每票三十元,政黨的部分是每票五十元。其中要特別注意的是,法律規定對於政黨的補助是「每年每票」,意即每選一次立委,選民就得從繳納的稅款中拿出三十元給立委、一百五十元給所屬的政黨〈立委任期三年〉。

  立委的職責是代替選民監督政府,為人民看緊政府的荷包,但是立法院在八十六年通過的這項「自肥條款」,卻還追溯從八十五年的選舉起算發放政黨及候選人補助,導致光是八十五年一口氣就被這群政治人物搬走了九億多元。

  候選人及政黨競選補助設立的目的,原先在於保障優質卻沒有錢的候選人能出頭,以及政黨能獨立發展,而不致受到利益團體的影響與操縱。但是,實施補助這幾年,一場選舉下來,光是納稅人的補助款就造就了「百萬立委」、「億元總統」〈前總統李登輝在總統大選獲得五百八十一萬票,獲補助一億七千多萬元,見表二〉;而且,候選人競選時可能已接受外界私人捐款,形成候選人在選舉前獲捐款、當選後又可獲補助的雙頭獲利。

  對於選民的無奈和遊戲規則操縱在少數人手中,陳文俊認為,今後的台灣選舉,選票上除了印製各候選人的姓名外,還應該增列「以上皆非」的空白欄。如此一來,選民投下心目中候選人一票、至少是心甘情願付出三十元稅金給候選人〈或一百五十元給政黨〉;選民如果對候選人都不滿意,不僅可以圈選「以上皆非」表達民意,更不必不甘的額外補助這些政治人物。

  攤開這八年來的數字,全國老百姓的稅金,被候選人「補貼」走二十五億元、被政黨拿走超過二十九億元,其中,光是國民黨、民進黨就拿走二十四億元。這些錢當中,有多少是納稅人心甘情願付的?

到底誰需要補助…
 籌一千多萬,得跑五個月


  視障馬拉松選手張文彥為了要籌募一千五百萬元,買五萬個「希望書包」給失學兒童,他從今年十月開始全台路跑一千公里,預計要跑到明年二月可能才夠募到款項。桃園縣教育局備用校長吳有煥舉出數據說,這學期開學後,光是桃園縣就有八千九百九十九名國小及國中學生家裡無力繳學費,這個數字比上學期又增加了一千零八人。新竹縣警察局少年隊陳士強等四名警員節衣縮食,默默認養了十六名險些失學的清寒學生。看了散布全台灣的這些情景,拿走五十四億多元的政黨及政治人物,不知道心中有無「慚愧」二字?誰才是目前台灣最需要補助的人?

  相對於過去被政客、政黨掏走的五十四億元,這次「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提出的「百萬廢票」活動可能省下的三千萬元只能算是九牛一毛,金額雖然不多,但背後的意義卻是十足強烈,能否給政治人物當頭棒喝,相當值得觀察。

 

每次選舉國庫被搬走多少錢

表1:他們挖走多少錢?∼歷年來政黨及候選人補助(貼)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元

年度
政黨補助金額 候選人補貼金額
85 9211萬8185 8億300萬5710
86 2億1388萬4700
87 4億3520萬8800
88 4億3520萬8800 2億8172萬3200
89 6億2512萬3350 3億7704萬5460
90 4億1674萬8900 5億2444萬9490
91 4億5582萬5350 3億1879萬6140
92
4億5582萬5350
合計
29億1605萬8735
25億1890萬4720
總計 54億3496萬3455
資料來源:中央選委會、台灣省選委會、 台北市選委會、
     高雄市選委會
整  理:江元慶

表2:票數越多,領得越多!∼第9任、第10任總統選舉得票補助

單位:新台幣元

  候選人 得票數 獲補助門檻票數 獲補助金額
第9任 李登輝
連戰
581萬3699票 193萬7900票 1億7441萬970
彭明輝
謝長廷
227萬4586票 193萬7900票 6823萬7580
林洋港
郝柏村
160萬3790票 未過門檻
陳履安
王清峰
107萬4044票 未過門檻
第10任 陳水扁
呂秀蓮
497萬7697票 165萬9233票 1億4933萬910
宋楚瑜
張昭雄
466萬4972票 165萬9233票 1億3994萬9160
連戰
蕭萬長
292萬5513票 165萬9233票 8776萬5390
許信良
朱惠良
7萬9429票 未過門檻
李敖
馮滬祥
1萬6782票 未過門檻
總計補助款 6億1969萬4010
資料來源(得票數):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整理:江元慶

 

相關條文
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新 84.08.09 制定) (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
第 22 條
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 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 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 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第 23 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 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 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 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 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 保證金不予發還。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 ,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
署均無效。
第 31 條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
第 41 條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 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
第一項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同組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於三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
候選人或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

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
第 45-5 條 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限額。
第一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如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
第一項對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由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候選人於三個月內掣據,向選舉委員會領取。
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政黨之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一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候選人及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逾期未領依法提存。但書面聲明放棄領取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四項所需補貼費用,依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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