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種台灣第一?!
真民主?假民主!
台灣總統選舉制度解析 ■雙高反民主的選舉門檻-高連署數、高保證金
雖然在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但是依照目前選舉辦法,要跨過參選門檻的40歲國民,卻比封建時代「鯉躍龍門」還要困難!
一、超高標準的人數連署制度,不利自行參選
根據現有的正副總統選舉罷免辦法規定,參選正副總統,除了得到政黨的推荐之外,以連署方式登計為候選人的,必須先繳交100萬元的連署保證金,才得以被連署,連署未達法定半數時,這100萬元就會被沒收。而連署的人數規定是:「前次中央民代選舉人總數1.5%人數」,目前約為20萬人。
100萬保證金對於一般政治人物或是財團金主並非難事,但是對於一般百姓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以月薪3.5萬元的薪水階級而言,這是28.5個月不吃不喝的收入總和。
而20萬公民連署的設計更是堪稱獨步全球。以鄰近國家韓國為例,也是採取政黨與選民連署雙軌推荐制,但是,韓國的連署人數是2500以上5000以下,台灣標準是韓國的40∼80倍。
以2000年許信良.朱惠良的自行參選經驗,兩人雖然是高知名度的政治人物,在連署過程中都備感壓力、驚險過關。可想而知,如果是弱勢團體或是少數民族代表,想要獨立於政黨之外倡議理念參選,都會因為缺乏全國性的組織當靠山和知名度,而難以跨過聯署的門檻。
二、1500萬超高額保證金,壓制小老百姓參政權
跨過推荐資格的門檻之後,總統選舉的高保證金規定,也是最遭人垢病的制度。政黨推荐候選人由政黨繳交保證金,而獨立參選人就得自行籌措。
目前選罷法的規定是: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依照前面的月薪標準,相當於受薪級階不吃不喝459個月!
在歐洲的法國,總統選舉的保證金是1500歐元,折合台幣是5.7萬元,台灣是法國的210倍,這真是因為“台灣錢淹腳目”嗎?還是代表台灣金權政治起步,以小老百姓繳不起的高門檻保證金,壓制了人民參政權。
| 台灣 |
推荐1:由政黨推薦(政黨必須在前次大選後有一次全國選舉得票數總和達5%)
推荐2:連署保證金100萬 (連署不到規定半數者沒收)
連署達前次中央民代選舉人總數之1.5%,約 20萬人 |
| 韓國 |
政黨推荐 (2).2500∼5000人連署 |
| 法國 |
500名現任國民議會議員、參議員、經濟與社會委員會成員、地方議員或市長的提名擔保,且來自30個不同的省、同一省簽名不得超過總數的10%
|
| 愛爾蘭 |
1.20個上議院或下議院議員或4個地方行政區提名
2.前任或退休總統得自行提名 |
| 冰島 |
1500到3000的選民(voter)提名 |
| 芬蘭 |
1.合法立案的政黨若在議會擁有至少一個以上的席次,便可提名一位候選人
2.自行參選者則須20000有選 |
| 註:法國有96個省和4個海外省,另有4個海外領地和3個特殊地方行政區。2002年共有16位得到500人以上連署而得以進入第一輪,所有候選人的總簽署數為17815。 |
■ 二黨對決.夾殺獨立參選人的反民主選制-相對多數決投票制的大問題
◎不支持者比支持者還多,卻依然當選
台灣的總統選舉採取相對多數制(同額競選時要得票20%),這對於所謂民主政治的真諦在於「多數執政」的說法卻成為一種反諷。因為沒有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總統,表示「不支持」
他的選民比支持他的人還要多!
根據學者研究指出,全球有二十國採行相對多數決制,而有四十九個國家使用兩輪絕對多數決制。現在台灣藍綠陣營沸沸揚揚為「制憲」、「修憲」爭論不休,也都把民主、民意掛在嘴邊,但是針對總統選舉該採絕對多數制?還是繼續維持相對多數制?卻未有理性的討論,人民被選舉的激情誤導了注意力:藍綠故意忽略在選制背後的真民主或假民主問題。
◎相對多數決的單輪投票決造成「棄保效應」、不利第三黨以及獨立候選人
由於採取相對多數決,而且只有一輪投票,所以大部份人會將票集中在比較有可能『當選』的人身上,「因為這樣我的票才不會浪費!」
這樣的選舉制度造成:即便是優秀或是具有理想性的第三黨或獨立候選人,都會被迫提早出局,在選前演成二黨對決的局面。英國、美國是最具代表性的惡例。
『相對多數決』造成二黨表面上都號稱要爭取『中間選民』,事實上都向『金權政治』靠攏,政策主張也漸漸大同小異,而選民則因此越來越冷漠、不投票。但是結果是,雖然低投票率和低得票數顯示出當選人的不具代表性,卻無法阻止他們當選。
◎沒有改變選制,第三組候選人將成碎夢-二輪投票制和選擇投票制是另一種想像
以法國為例的二輪制,至少在第一輪投票中,選民可以表達出他對各個候選人的好惡;到第二輪,再進行所謂的「棄保」或是「堵爛」(淘汰掉最不好的)。如此一來,至少會有「多黨結盟」的政治生態空間,而不只坐視二黨壟斷。
甚至於在愛爾蘭,採取所謂「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讓選民的喜好順序可以標示出來,經過第一輪計票之後篩選掉最後一名,再將其票數轉為個別該選民的第二喜好順位候選人。選民的意志可以被清楚地標示出順序,而不必被迫選一個「一定會(要)上,但是不是最理想的候選人」。只要符合選舉資格的人都可以爭取選票,不會在一次性投票中被放棄。
這樣的選舉制度對於獨立候選人也才會有機會。否則在台灣現行的相對多數決制度下,冒然推出候選人,不但當選機會渺茫,甚至可能因為開不出應有實力的選票數(例如韓國),反過頭來挫傷運動或造成組織實力的危機,反而是不利的!
◎還有對現有候選人進行「否決權」的「以上皆非」制
除了從很久以前的俄羅斯、到現在美國內華達州已經實行的之外,還有許多國家和地方也都在推動「以上皆非」投票制運動,清楚主張人民對惡質候選人有「否決權」。
用「以上皆非」票來抵制與抗議爛蘋果,讓比爛的候選人不見得可以躺著競選而當選。也讓選民對候選人(政治)的挑剔或監督效果可以提高標準,而不是只能被迫「含淚」投票!
*參考資料 1999 王業立 總統選舉制度變革的可能效應與影響 |